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条件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批准;无线电台(站)设置后应当经过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并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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