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五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二)固定站址的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电磁环境要求;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 (四)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具有相应业务技能的操作人员; (六)法律、法规以及跨境协议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根据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交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