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权限,对无线电频率用于非经营性业务的,呆用直接指定的方式进行分配、指配;对无线电频率用于经营性业务的,采用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进行分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