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七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规划; (二)具有明确、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申请跨区使用的,其技术方案应当通过专业评审;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