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八条 通过直接指定方式取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者以入股形式参与经营。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者以入股形式参与经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