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需要变更核定项目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