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九条 通过直接指定方式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五年;使用期满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期使用申请。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使用期限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等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其使用权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