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每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