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九条 无线电台执照是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法定凭证,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临时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并重新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质押、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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