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七条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设置、使用临时无线电台(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