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六条 设置、使用船舶、航空器、机车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或者设置、使用属于卫星移动业务的移动地球站等移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