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四条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无线电发展规划,贯彻实施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划定电磁空间保护区,维护无线电安全; (三)规划和管理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以及站址资源; (四)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 (五)处理无线电干扰,开展无线电监测1; (六)协调、处理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j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建设、规划、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以及民航、海关、海事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