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三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可以分配部分公众无线电频率,同时制定和公布相应的技术规范。 使用公众无线电频率的,免缴频率资源占用费,免于申领无线电台执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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