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调整或者提前收回已分配、指配的无线电频率: (一)国家修改无线电频率划分或者规划的; (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调整无线电频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调整、提前收回无线电频率,给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