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条 通过直接指定方式取得的无线电频率超过一年未使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的无线电频率超过两年来使用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收回全部无线电频率;取得的无线电频率末按规定使用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收回全部或者部分无线电频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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