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从境外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入本市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携带入境。但国家规定免于办理的除外。 深圳、香港过境车辆使用出入境车载电台共用频段的,根据协议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领无线电台执照,免于办理无线电频率申请和前款规定的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