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无线电安全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无线电安全 第五十条 对航空导航、海事救援、人防、遇险与安全通信,广播电视、气象等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线电频率和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有关设备的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