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生产、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核准证书,并标明型号核准代码。但出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