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改建、扩建道路或者开设路口时,应当与周边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不得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