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引导和鼓励科研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开展无障碍信息交流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为有需要者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