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标识应当纳入城市环境和建筑内部引导标识系统。 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设施标识,并做好管理维护工作,保障正常使用。 涉及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的重要提示应当设置中英文标识或者提供中英文语音播报服务。 信息无障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