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及时设置防护栏,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 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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