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下列场所应当按照建设标准配建母婴室和无障碍卫生间或者厕位,并保障在运营期间正常使用: (一)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和地铁换乘站点; (二)学校、医院(门诊部)、公园以及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 (四)商场、酒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 鼓励商务办公场所设置母婴室或者兼容母婴室功能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