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下列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配建无障碍电梯,并与周边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需要安装电梯的公共建筑; 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和地铁站点; 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