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逾期一日处两百元罚款。 违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拒不驶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停车场管理单位未履行无障碍停车位监管职责的,对停车场管理单位处两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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