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无障碍城市建设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处理结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