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修改风景区规划的; (二)违法审批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期限报送、审批的; (三)在风景区内进行违法建设,毁坏景物和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四)发现自然灾害、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火灾、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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