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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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风景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 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向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体现有利于保护和管理风景区的要求,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污染环境、妨...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在风景区范围内居住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和应急制度。完善安全游览设施。危险区域或...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风景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生态文明。 风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区内的文物古迹、重要景观、古树名木、珍稀动植物等资源进行调查登记...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与风景区有关的法律、法规; (...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区档案制度。对风景区的历史沿革、建设管理活动等有关资料,整...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对风景区内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风景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区规划实施、资源保护、治安管理、森林火灾...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规划编制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编制风景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区的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相关法律...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沿划定的风景区范围设立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风景...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区的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保护风景区植被,做好封山育林和林木养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禁止在风景区内开发建设度假区、开发区、宾馆、招待所、医院、工矿企业、仓库、货场、射击场、住...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非法转让风景区内的资源; (二)挖山采石、开矿; (...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梧桐山山体海拔六百五十米以上的区域禁止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但护林防火设施及已经规划的景...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按照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风...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风景区实行车辆限制进入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风景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区内公共...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资源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在风景区内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区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风景区内的基本商业配套服务项目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区规划,采用招标等...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风景区内设立与风景区资源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风景区界桩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砍伐林木或者损毁植被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没收工具,责令补种...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一)、(...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开展活动不接受风景区管理机构监督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就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