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禁止在风景区内开发建设度假区、开发区、宾馆、招待所、医院、工矿企业、仓库、货场、射击场、住宅以及与风景区资源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本条例实施前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审批不得进行扩建、改建或者改变用途;不符合规划的,应当依法拆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