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区的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修改的规划上报审批或者备案前,应当公示三十日。 因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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