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沿划定的风景区范围设立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风景区边界外侧水平距离五十米范围内为保护控制带。保护控制带内的建筑物应当与风景区景观相协调,禁止新建四十米以上的建筑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