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风景区界桩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并处五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