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砍伐林木或者损毁植被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没收工具,责令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并按砍伐树木每株一千元、损毁植被每平方米五百元处以罚款。损毁、砍伐古树名木、珍稀植物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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