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开展活动不接受风景区管理机构监督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