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旷得,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五)、(六)、(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违反第(三)、(四)、(七)、(九)、(十)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百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