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罚款;建设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未清理现场、恢复植被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