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风景区内设立与风景区资源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五十万元罚款。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扩建、改建或者改变用途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