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四百元欠薪保障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次年开始缴纳。 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征。 市政府应当根据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或者停征欠薪保障费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