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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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四百元欠薪保障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次年开始缴纳。 欠薪保障费...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第十一条 欠薪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分离。欠薪保障基金除用于垫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欠薪外,不得...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欠薪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第十二条 欠薪保障基金的使用实行预拨管理,由市财政部门预拨给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预拨给各区劳动...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建立特区欠薪保障制度,设立欠薪保障基金。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十三条 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欠薪保障基金的收取、垫付、追偿以及结存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欠薪保障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且有本条例规定情形时,由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用欠薪保...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向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 (一)人民法院依...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欠薪保障机构 第五条 欠薪保障制度实行社会共济和有限垫付的原则。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十五条 员工申请欠薪垫付,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劳动行政部门提交...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欠薪保障机构 第六条 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市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的欠薪垫付申请不予受理: (一)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前项人员的近亲...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欠薪保障机构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是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并作为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十七条 区劳动行政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第八条 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太行政区域内的欠薪保障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核垫付欠薪申请;...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十八条 区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到用人单位调取出勤记录、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以及财务报表等必要资料...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第九条 欠薪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如下: (一)欠薪保障费; (二)财政补贴; (三)欠薪保障基金的合法利息...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十九条 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并查...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二十条 欠薪月数不超过六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 每月欠薪数额...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二十一条 员工应当在收到垫付欠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欠薪。逾...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垫付欠薪追偿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垫付欠薪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欠薪和垫付金额等情况;用人单位...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垫付欠薪追偿 第二十三条 员工领取垫付欠薪后,区劳动行政部门取得已垫付欠薪部分的追偿权;未获垫付的欠薪,员工有权继续追...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垫付欠薪追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垫付欠薪后应当将垫付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一)...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垫付欠薪追偿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区劳动行政部门垫付欠薪后,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垫付欠薪后的追偿所得欠薪金额应当及时足额纳入欠薪保障基金。 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完成...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二千...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在按照本条例规定垫付欠薪后,由区劳动行政部门对用...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经营场地所有人或者物业服务单位阻挠区劳动行政部门欠薪案件调查人员调查取证的,由区劳动行政...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垫付欠薪的,由区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其所骗取的金额,并处以骗取金额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员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垫付欠薪涉及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垫付的,按上二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垫付的,按...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