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二十一条 员工应当在收到垫付欠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欠薪。逾期未领取的,垫付决定自动撤销。 员工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领取垫付欠薪的,可以在该不可抗拒的原因消除后十五日内凭相关证明重新提出欠薪垫付的申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