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垫付欠薪追偿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垫付欠薪追偿 第二十三条 员工领取垫付欠薪后,区劳动行政部门取得已垫付欠薪部分的追偿权;未获垫付的欠薪,员工有权继续追偿。 区劳动行政部门垫付欠薪后应当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因追偿欠薪产生的直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一并追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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