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垫付欠薪追偿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垫付欠薪追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垫付欠薪后应当将垫付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 (二)人民法院依法对用人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即将支付员工工资的。 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欠薪,作为用人单位所欠职工的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受偿;用人单位的破产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员工被欠工资的未垫付部分和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部分时,优先清偿员工被欠工资的未垫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