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垫付欠薪后的追偿所得欠薪金额应当及时足额纳入欠薪保障基金。 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完成法定的追偿程序后,其追偿所得少于原垫付部分的,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