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在按照本条例规定垫付欠薪后,由区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欠薪垫付数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