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经营场地所有人或者物业服务单位阻挠区劳动行政部门欠薪案件调查人员调查取证的,由区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