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垫付欠薪的,由区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其所骗取的金额,并处以骗取金额三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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