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员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