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