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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