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