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